湖北日報訊(記者劉暢、通訊員姚重)為進一步發揮信用機制對優化營商環境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作用,完善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,武漢市市場監管局近期出臺十項柔性監管舉措,助力經營主體紓困解難,提升誠信水平。
(相關資料圖)
此次出臺措施主要從建立信用懲戒緩沖機制、公示信息抽查“容錯”機制、信用修復“容缺”機制三方面對市場主體實行柔性監管。對經營主體有以下3種情形的適用信用懲戒緩沖:
1.對未在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經營,但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聯系且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,引導其采取變更住所或經營場所等方式糾正違法行為,經合理說明理由,可以暫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。
2.對暫時不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,引導其進行歇業備案,不因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列入經營異常名錄。
3.對因疫情影響未按時申報年報的經營主體,免于相關行政處罰,鼓勵及時年報。
對非主觀故意造成公示信息有輕微差錯的以下5種情形適用公示信息抽查“容錯”免列異:
1.對公示信息抽查中發現市場主體填報公示的通信地址、郵政編碼、聯系電話、電子郵箱、網站及網店網址等一般狀態信息有誤,以及財務信息中小數點、單位等錯誤,未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,可允許經營主體修改,一般不直接作為隱瞞真實情況、弄虛作假等情形處理。
2.公示的黨建信息與檢查情況不一致,經提醒指導,企業及時改正,未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。
3.企業行政許可取得、變更、延續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按規定公示,經提醒指導,企業及時改正,未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。
4.企業分支機構填報年報財務數據為“0”,其年報財務數據由上級公司年報公示,并提供相應材料證明,企業及時改正,未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。
5.對規定免列異的輕微差錯行為,企業經指導后已改正的,其抽查結果可認定并按“未發現問題”或“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”進行標注。
對有以下2種情形的適用信用修復“容缺”受理:
1.對已經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,提交《信用修復申請書》和《守信承諾書》即可申請辦理信用修復,移出經營異常名錄,無需提供履行法定義務、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。轄區受理工作人員查詢業務系統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情況并留存。
2.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而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,已經補報上一年度年報并公示的,提交《信用修復申請書》《守信承諾書》可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,無需提供履行法定義務、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。
此外,對涉及公共安全、生產安全和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或連續2次以上出現相同公示信息錯誤行為,或已經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存在利益糾紛,或拒絕配合抽查檢查或不提供受檢材料,或未在責令改正期限改正的企業,不適用信用懲戒緩沖、公示信息抽查容錯等措施。
據武漢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,通過信用幫扶,將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,將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,全面提升信用合規能力水平,為守信者提供更寬松便捷的監管環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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