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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仲裁的特點?勞動糾紛必須仲裁嗎?
2023-06-26 14:32:37 來源:法律問答網

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仲裁的特點?

1、審理難度加大。

人身保險主要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,該合同糾紛仲裁的特點是審理難度加大,由于我國保險業發展時間較短,保險立法不盡完善,而社會對保險的需求日益增多,保險案件類型呈現多樣化態勢。

2、具有保密性。

不公開審理,開庭審理案件,不允許旁聽,不允許新聞媒體采訪,案件的有關事實和裁決結果不向當事人之外的任何人公開,能更好地保護保險企業的商業信譽。

3、意外險糾紛中被保險人“猝死”的保險責任問題值得商榷。

在意外險案件中,保險公司往往以猝死是潛在疾病所致,不屬于意外傷害事故為由拒賠。如何認定判斷意外傷害的外來性、突發性、非本意性、非疾病性,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尚存較大爭議。

勞動糾紛必須仲裁嗎?

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五條規定發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:先協商,協商不成申請調解,調解不成申請仲裁,仲裁不服,提起訴訟。

協商,調解都不是必經程序,但仲裁是訴訟前的必經程序。

法條原文如下供參考:

勞動發生勞動爭議,當事人不愿協商、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,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、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,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,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
相關知識:仲裁有時效期:

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條規定,仲裁時效為一年。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。

另外有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,具體你可參見如下法條。

原文如下供參考:

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。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。

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,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,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,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。從中斷時起,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。

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,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,仲裁時效中止。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,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。

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,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,勞動關系終止的,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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